2011年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

作者:傲意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28 00:00 访问次数:8592 字体大小: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

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精神,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提高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和谐安徽建设,规范使用我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应退尽退,一个不假的目标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省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

    第五条  城镇、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50元的标准救助。

第二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  救助对象管理

第十条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 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区)三级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各市残联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在规定时间统一报省残联。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当年拨付、次年清算的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省级财政会同省级残联,按上年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救助指标一次性下达到各市。资金发放时,由县(市、区)残联按年度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年12月31日前,由市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本年度实际救助人数、资金拨付情况及配套资金拨付凭证同时报送省残联、省财政厅,用于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结算工作。由县级财政农村管理局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对于城镇未实现“一卡通”的,则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别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一个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地区,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对于在考核前未配套或未打卡发放救助资金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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