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残联 发布时间:2015-04-28 00:00 访问次数:8160 字体大小:

疾人联合会

地方税务局

          

阜残联【200841

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令)、《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和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驻阜的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内容

1、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残疾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

2、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残疾职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年审时间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年审时间统一为每年的331日至630日(以后不再另行发文)。

四、年审程序

1、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21日前向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申报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上年度统计年报(附件12);

2)由市残联填发审核的从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为残疾职工办理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本、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在岗残疾职工上年度工资发放花名册(提供全年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职工工资由银行代发,需同时提供残疾职工本人工资存折。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审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初步审查。由市残联对上述材料先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核残、核岗。

对虚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将认真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审查结束后,由市残联向用人单位发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意见通知书》。

4、用人单位对年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年审意见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残联提请复审,市残联在收到用人单位提请复审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意见。对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从缴款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用人单位须在30日内到市地税办税大厅或市残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收到市残联核发的缴款通知书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交市残联,由市残联统一交到市财政局各支出科室代扣单位预算指标,财政局国库科根据支出科室提供的代扣指标金额,统一划转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5、对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出《限期催缴通知书》。仍逾期不缴纳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追缴,并从限期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用人单位无视政令,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联提请市政府取消其文明单位评比资格或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五、联系方式

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阜阳市颍河西路118 

电话:05582201206  2201210  传真:05582201200

六、本通知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阜阳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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