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作者:市残联 发布时间:2016-01-08 00:00 访问次数:6213 字体大小: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2.基本原则。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

3.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帮助残疾人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加快实现小康步伐。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工作  

4.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A类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其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5.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服务制度。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契机,逐步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托养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 (市、区)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6.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和妥善安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7.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城镇居民保障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原则上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的比例不低于 20%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产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8.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配套设施,实现合理布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参加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培训,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市残联)

    9.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行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实施保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中,依法实施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的方式发布、音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文明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市委宣传部、阜阳广播电视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残联)

    10.关心贫困残疾人日常生活。贫困残疾人生活用水、气、暖、通信等费用,比照低保对象执行优惠政策。贫困残疾家庭使用有线电视费用,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对听力残疾人的手机短信息费用,按规定给予减免。贫困残疾人生活用电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持证乘坐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享受免费待遇。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泊车位并免收泊车费。免除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安广网络阜阳分公司、阜阳供电公司)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11.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城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 ()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全部或部分代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12.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制定包括“绿色通道”在内的惠民、便民、关爱等医疗服务措施,优先提供就诊预约、住院、手术等服务。凡是由民政部门全部代缴参保()费用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13.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落实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假肢安装、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贫困残疾人实施政府购买假肢矫形器装配服务或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继续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14.完善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药费补助,并随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15.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元、2500元标准,分别对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研究生给予生活补助。公办中职学校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6.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到2020,各县(市)都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承担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并支持其完成学业。基本普及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特殊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五、切实保障残疾人养老权利

17.夯实残疾人基本养老基础。城乡重度残疾人所在县级政府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为其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公办福利院或敬老院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院。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8.认真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要确保贫困残疾人优先足额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使其生有体面、死有尊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19.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2020,市、县(市、区)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责任单位:市残工委成员单位)

    21.鼓励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 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应依法与招录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残联)

    22.按规定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3.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类先进评选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文明办、市残联)

    24.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制度,充分发挥其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及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25.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 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3年内,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26.积极拓展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每年的公益性岗位中按不低于15%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拿出一定比例,面向社会招用一批专业医护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作为儿童康复技师,定向充实到基层一线。从2016年起将乡镇(街道)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村残疾人助理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27.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开办家庭农场、农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每年向有就业需求、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新增公共文化项目在聘用管理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不得歧视残疾人。贫困残疾职工在建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就业,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工会纳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扶贫办、市残联)

28.加强残疾人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搭建残疾人就业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拓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渠道,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力。市级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县级残联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残疾人专场就业招聘会。建立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的奖励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残联)

    29.落实残疾人就业税费减免政策。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应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市残联)   

    30.建立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市、县(市、区)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大局,优先安排,特惠扶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验收。按照县(市、区)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残疾人户建档立卡,分类施策,确保残疾人扶贫对象逐步增收脱贫。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选择贫困残疾人户,结对帮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残疾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31.加强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七、切实发挥社会力量扶残助残

32.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33.落实福彩体彩公益金扶残助残。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安排不低于2%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34.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扶贫解困、日常照料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大力培育“集善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残联)

    35.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扶残助残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残联)

八、切实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36.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不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7.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残疾人同步达小康步伐的良好舆论氛围。

38.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制,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39.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市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切实担负起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查等职责,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实行年度通报制度。

 40.强化工作落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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