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年审的通知
阜残就业〔2019〕1号
关于对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进行年审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9年3月25日至6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阜阳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阜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2018年度)(附件1、2);
(二)从业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阜阳市属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残疾职工,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变动审批表》等证明;
(四) 2018年度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五)从业残疾职工2018年3月、6月、9月、12月份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阜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开具通知单。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阜政发〔2015〕63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在3年内,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申报时须提供残疾人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注册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皖残联〔2015〕6号)规定执行。
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2018年度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四)各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五、年审地址
阜阳市颍河西路198号 阜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2201205 传真:2201210
附件: 1.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点击下载)
阜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