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0年4月1日至7月30日
二、申报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及省驻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阜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以下材料:
1.2019年残疾职工申报表:
①《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表1)
②《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附表2);
2.从业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阜阳市属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残疾职工,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变动审批表》等证明;
4.2019年度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5.从业残疾职工2019年3月、6月、9月、12月份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受理审核
用人单位可通过“皖事通”手机APP预约年审。阜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开具年审通知单。市残联将对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年审地址:阜阳市颍州区南京路19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残联办事大厅
电话:2201205 2201120 传真:2201210
五、其他事项
1.《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阜政发〔2015〕63号)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在3年内,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申报时须提供残疾人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注册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皖残联〔2015〕6号)规定执行。
4.小微企业审核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2019年度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附表:1.《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此件主动公开)
阜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