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3 10:17 信息来源:阜阳市残联 访问次数:10866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及《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0日

 

 

 阜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及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促进不同群体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发挥资金的激励奖惩作用,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和控制,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下同)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支出范围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根据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申领培训补贴,并根据省市培训的实际实时调整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随附皖人社秘〔2014〕94号文件,会商人社局、三区,研究制定地方特色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和3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后的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的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给予教育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限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属阶梯式培训的一个阶段,也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并随全省补贴标准的调整及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并随全省补贴标准的调整及时调整。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在我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实际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市内各高校(含阜阳技师学院),根据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人数,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第十四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按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六条  招聘会摊位费补贴。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公益性免费招聘会的(入场企业户数50家以上、招聘岗位2500个以上),按照实际入场招聘企业户数200元/户的标准给予摊位补贴。

 

第十七条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就地)创业的意见》(阜政办〔2017〕17号)精神,建议把县市区财政直接支付的50万也写进去。从2017年起,根据返乡(就地)创业园区实际落户企业个数、带动就业人数和年销售收入等具体指标,制定“星级”评定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统一评估认定并授牌,按3年/轮孵化周期,给予相应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县市区,统筹用于返乡(就地)创业园区企业房租、物业、水电、网络及其他收费减免政策落实。

 

(1)一星园区。2017年起新注册企业落户园区30户以上,带动就业15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园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

 

(2)二星园区。2017年起新注册企业落户60户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园区,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

 

(3)三星园区。2017年起新注册企业落户100户以上,带动就业5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新建园区,给予6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十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阜创汇”APP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支出。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等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园、新型学徒制培训、“工学一体”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行打卡发放或窗口发放。公共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将补贴拨付到公共职业培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登记表复印件、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定向、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录用人员备案花名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初审,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申请创业后续扶持服务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创业培训后续扶持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创业成功人员花名册》、成功创业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补贴资金拔入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人社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社区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审核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以上材料在企业(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予以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半年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申报补贴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员工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录用登记用工备案手续(花名册)、职工身份证、企业与员工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与客户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核查原件并留取复印件。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季将岗位补贴资金分别支付至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和用人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原则上按季拨付,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校园招聘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向人社部门申请校园招聘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八)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由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高校集中向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院校由院校按规定拨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九)创业扶持补贴。向创办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2人)、《就业创业证》等。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十)招聘会摊位补贴。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申报免费招聘会摊位补贴,须在招聘会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招聘活动。招聘活动结束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摊位补贴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至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十一)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具体细则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要结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具体范围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对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资金补助,重点用于基地实训设备购置、高技能人才产出补贴以及开展研修提升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县(市)、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由县(市)、区财政和人社部门确定。

 

职业技能大赛补助。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大赛在人才选拨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搭建人才培养和选拨的平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职业技能大赛给予专项补助,主要用于职业技能大赛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其他项目补助。根据国家、省级及市级具体工作部署,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要在部门网站上对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弄虚造假行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积极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根据各区就业工作情况,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财政厅、人社厅,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每年定期对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区(开发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区(开发区)获得上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如《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者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资金除明确指定按季度申请外,均按月申请。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制定,我市财政、人社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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