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中央及省驻阜单位:
履行法定义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市直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中央及省驻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原则:各用人单位均须如实申报,实行零报告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年审业务,承诺事项纳入国家诚信体系管理。如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年审业务,请提前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残联办事大厅联系。
三、申报及年审时间:申报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年审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7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一)《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表1)。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仅需填报此表。
(二)《2020年度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附表2)。
(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为减证便民,用人单位无需再提供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审核人员统一从办证系统调取。
(四)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市直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残疾职工,提供编制本、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变动审批表》等证明。
(五)2020年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六)残疾职工2020年2月、5月、8月和11月份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审核:
(一)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残联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行政确认,并开具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审意见通知书。
(二)网上办理:
1.电脑登录“皖事通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www.ahzwfw.gov.cn),点击“切换区域和部门”,区域选择“阜阳市”,部门选择“市残疾人联合会”,点击“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按照操作流程办理即可。
2.手机下载“皖事通”APP,选择城市“阜阳市”,首页点击“办事大厅”,在部门服务下拉列表中找到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点击进入找到“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按照操作流程办理即可。
附表1、附表2可登陆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cl.fy.gov.cn下载,表格须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残工委办发〔2015〕2号)要求,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将对各用人单位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公示。
年审地址:阜阳市颍州区南京路1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残联办事大厅。
联系人:刘倩丽 钱乾 联系电话:2201205 2201120
六、其他事项: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职工计算。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阜政发〔2015〕63号)规定,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年内,按安排2名残疾职工计算。申报时须同时提供残疾人大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注册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须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及2020年度职工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附表:1.《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2020年度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此件主动公开)
阜阳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