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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7323250/201812-00005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文日期: 2018-12-0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12-03
标       题: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残联理事长魏宏伟解读《阜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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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市残联理事长魏宏伟解读《阜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3 16:32 字体大小: [ ]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我会根据地方实际,出台了《阜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残联理事长魏宏伟同志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明确指出“各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加快建立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出台《阜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起草过程 1.成立组织,明确任务。2018年10月中旬,市残联接市政府交办的关于“尽快出台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任务后,立即成立《阜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起草小组,先后三次召开专题会议不断完善,形成《阜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结合市情,确定原则。目前,我市现有0-6岁残疾儿童1695名、中央彩金项目和省民生工程仅覆盖其中的1460名,项目外的235名残疾儿童每人每年1.2万元康复训练经费282万元,全部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承担。市财政每年已为残疾儿童康复民生工程投入90万元。我市现有7-14岁残疾儿童6784名,如若都纳入救助对象范围,每人每年1.2万元康复训练补助标准计算,需要再增加投入8140.8万元。 考虑到我市残疾儿童有康复需求的人数较多,市、县两级政府财力相对薄弱的现实,经与省残联、市财政局充分沟通,确定了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原则为:“保障基本、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暂将康复救助对象年龄定为0—6岁。 3.征求意见,消化吸收。省政府实施意见指出:“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残疾儿童。2019年1月1日起,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由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涉及发改委(物价局)、民政、教育、财政、卫生计生、人社、工商、扶贫、审计、质监、食药等11个职能部门,经王显义副市长同意,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市残联)广泛征求了8个县市区政府残工委、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11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充分体现了高度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5个县市、1个管委会、10家部门无修改意见;三区政府残工委建议“将救助对象范围扩展至14岁”;市财政局建议按省政府原文表述“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 针对三区建议,送审稿再次征求市财政局同意后,沿用省政府原文表述,即“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残疾儿童。2019年1月1日起,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实施办法》共分总体要求、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六个部分。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康复服务项目内容,确定各项服务价格。

   四、需列席会议的主要单位名单 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办法》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2019年1月1日起,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普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并提供人工耳蜗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和人工耳蜗处理器升级;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和适配矫形器等。 (2)辅助器具适配。为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或人工耳蜗产品,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为有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障碍、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标准,按省规定执行;视力、言语两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服务项目内容分类确定;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装配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材料费占60%,制作费占40%);残疾儿童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服务费占10%)。 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类型救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将救助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兜底保障。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市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建立康复档案,制订康复训练计划,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并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发生的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剩余部分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级残联组织和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街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2)加强经费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级政府预算,省市财政对中央补助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范围。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稳步推进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3)加强机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开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县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安徽省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公开择优选择确定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信息公示,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残联备案。县级残联须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目标。市残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并予公布。推行志愿者与定点康复机构、残疾儿童结对等服务方式,促进残疾儿童康复志愿服务常态化、专业化。 (4)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共享,提高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残联、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培训等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5)加强综合监管。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县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的机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解除服务协议,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加强宣传动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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